农市发[2008]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(农林、农牧)、农机、畜牧、兽医、农垦、渔业厅(局、委、办),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),公安厅(局),工商行政管理局,质量技术监督局,供销合作社:
2007年,在党中央、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,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,各地、各部门密切配合,扎实工作,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,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,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,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,我们制定了《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》。现予以印发,请结合本地、本部门实际,进一步协作配合,采取有效措施,落实各项要求,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,维护农民利益,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,促进农民持续增收,为推进新农村建设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。
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(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)联系。
电话:010-64192678
传真:010-64193157
二○○八年二月十五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