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动态

农药名称的管理规定

日期: 2008-02-27   文章来源: 农业部   责任编辑:刘亚华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

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第945号

  为规范农药名称,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:

  一、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。

  二、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,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,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(以圆点“·”表示,中实点,半角),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。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,使用简化通用名称,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。

  三、对卫生用农药,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,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(详见附件2);经稀释使用的,按第一、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。

  四、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。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,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、三条的规定,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,经农业部核准后,方可使用。



 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二日

2008年中国(北京)农资(种植)展览会
关于申报“放心农资下乡进村”示范单位的通知
农业部关于印发《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2008年品牌农资战略合作伙伴函
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通知
中国品牌农业网品牌农资会员邀请函